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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责任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并提出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时、要予以制止 纠正。责令整改。并及时调查取证.做好相关执法工作记录。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予以通报批评,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如存在监督工作失职 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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