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并提出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 监测,等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时。要予以制止、纠正,责令整改,并及时调查取证、做好相关执法工作记录。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予以通报批评。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如存在监督工作失职,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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