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做好监督执法工作记录 并提出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 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 等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时、要予以制止,纠正.责令整改、并及时调查取证 做好相关执法工作记录 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予以通报批评、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 如存在监督工作失职.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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