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抽查 抽测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 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九条,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核查其填写内容完整和材料齐全情况,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二.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检测,监测、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五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 工程已登记的内容如有变化.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问题。工程类别 重要性以及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制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监督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基本情况、二 监督人员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二十一条.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时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一,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原设计有重大修改 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情况,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情况,三。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到位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 试、验 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竣工报告等情况,四 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及平行检验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 分部,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验收 参与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情况。五,质量检测。监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监测、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且真实有效,是否按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信息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检查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工程技术资料,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的抽测项目主要应包括,一.钢筋等建筑材料需抽测的项目.二 结构混凝土强度。三,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四、现浇楼板厚度.五.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六、钢结构工程中需抽测的项目 七 安装工程中需抽测的项目。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其他需检测的项目.九,易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节点.抽查,抽测须形成记录,包括抽查,抽测的部位.内容和结果等。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情况以及验收组成人员名单 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 单位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等的检查情况.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各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专门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监督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质量监督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图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监督档案、工程监督档案包括。一。监督登记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 等单位不良记录,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影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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