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 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四 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 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 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