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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四,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 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 标志 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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