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 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五 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 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护森林 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四,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 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 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第二十四条,铁路 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 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 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森林周边的住宅 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及时。无偿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 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对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