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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 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 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 确定扑救责任人。并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第三十三条。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 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参加火灾扑救的公安消防,武装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第三十五条.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第三十七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 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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