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 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 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第十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