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少于二十日的,五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 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六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六 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