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 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六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