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六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二 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四 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七,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