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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 投标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规划 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中标公示.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 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第二十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市级以上报刊如、驻马店日报 和,天中晚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 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三十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七 设计图纸 八 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 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第四十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 标底必须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书商务标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投标书装订应统一纸张.字体规格、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四十四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 中.低价位报价、三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更改报价,二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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