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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煤炭 石油、天然气。电力 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 排涝 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 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 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 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市本级投资项目招标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区,单体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标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供热 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第十四条,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市重点项目的 应当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五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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