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一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第四十八条、开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一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属于政府性投资的投资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复杂技术项目或市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依法可从国家,省等有关专家库抽取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性评审的,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厉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五十三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经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一.公路项目评标应当按照国家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二.招标人不得拥有任何投标加分权利。三、对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评标项目 其投标书分为。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分别密封投标,开标时、其、商务标书 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保管、其 技术标书.经评委评分,排序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再由评委对商务标进行评分 最后由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总分排序、选取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第五十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家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签定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第五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第五十九条 未经招标人同意 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