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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按时按规定面积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对自管绿地不加强管理,脏,乱、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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