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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按时按规定面积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对自管绿地不加强管理,脏,乱,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 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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