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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按时按规定面积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 对自管绿地不加强管理,脏。乱.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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