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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未按时按规定面积完成绿化任务的 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对自管绿地不加强管理、脏、乱、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责令恢复绿地原状 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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