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学校、部队单位的庭院,居住区等专用绿地的绿化应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和建设、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和施工应委托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绿化用地面积应达到以下标准。一 单位及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 旧城区改造时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异地绿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化、单位专用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在主体工程竣工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实施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绿化协议书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有关手续。第十三条.电力。通讯.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以相互协商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