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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 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它绿化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一 公共绿地 指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游园、河岸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及住宅区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专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用地。四 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 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坡,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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