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 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 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二。折采枝叶 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 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 钉钉子,拴挂物品 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八 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砍伐.移植 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 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第十九条、城市邮电、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第二十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