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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 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在绿地内种菜 养殖 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 堆放杂物,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就树盖房 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 游艺和休息设施等,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 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八 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砍伐.移植 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 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第十九条 城市邮电 供电.交通 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第二十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 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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