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结束 应定期恢复原状,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 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 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砍伐 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一 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 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第十九条.城市邮电、供电,交通 市政等工程施工时 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 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