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 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结束 应定期恢复原状,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 挖坑 采土取沙.倾倒弃物 堆放杂物 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五 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 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砍伐 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第十九条,城市邮电 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