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 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在绿地内种菜,养殖 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二 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 游艺和休息设施等 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 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 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 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第十九条。城市邮电,供电 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 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第二十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