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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 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 应定期恢复原状.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 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种菜,养殖、挖坑、采土取沙 倾倒弃物,堆放杂物 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 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五.污染,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 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砍伐 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三.危及人身 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第十九条.城市邮电.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 修剪城市树木的 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 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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