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 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对等补偿以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结束,应定期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广告宣传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偿和保护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在绿地内种菜 养殖.挖坑,采土取沙,倾倒弃物,堆放杂物、二,折采枝叶。剥刮树皮。摘取花果,摇动幼树、三.践踏绿地,损伤绿篱。围栏,四.就树盖房、在绿地内和树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五.污染 损坏建筑小品.游艺和休息设施等.六,擅自砍伐。迁移绿化树木。特别是常绿树木和古树名木.七.在树木上架设电线,钉钉子、拴挂物品、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八.其它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第十八条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二。发生严重病虫害确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四.妨碍交通的、五,树木密度大需要稀疏的,六 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第十九条。城市邮电,供电.交通。市政等工程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支付.第二十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