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七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一、新.扩。改建各类建,构。筑物。二,城市道路 过境公路 铁路,码头 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 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园林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六 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七十二条,沱江城区段管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构.筑物,确需修建的.按河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城市道路及过境公路两侧和已编制近期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农房建设、由两区建委初审后。统一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两区建委办理具体建设手续并负责监督核查,第七十四条。城市居民个人建房应使用原宅基地.严格控制扩大宅基地面积 并持有关手续,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十五条.城市雕塑的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报批。第七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远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书两证,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其它单位无权发放 远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核发,一书两证、但涉及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除外.第七十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输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二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选址意见申请表、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四,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五.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办理半年后、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七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含临时用地。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八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提出定点申请。二、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城市勘测单位提供的内江市城市建设专用地形图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四.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总平面图.五,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定点文件、并核算用地范围.面积,六。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八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新,改,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建筑施工图,初设批复和计划、国土 园林 消防。人防、环保,江河,环卫。安全 卫生.人防,沼气等部门的书面审核文件 三.经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后,由城市勘测单位按规划实地放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符合规划要求才可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基础工程完工后。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验线 符合规划要求方可进行主体工程建设.第八十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章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纸资料 第八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 构、筑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材料应简易.结构应简单.便于拆除、建筑层数一般为壹层.平房 建筑高度不超过3。0米。第八十六条。临时建设的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定点申请 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城市建设专用地形图,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踏勘、三。经审查同意、发放定点文件、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定点文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道手续等 五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十七条。临时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划定建设范围后 方可动工修建.第八十八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批准的临时建。构 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改变使用性质,第八十九条.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 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构 筑物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第九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九十一条,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被检查者不得阻扰,若无有效证件时,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九十二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规划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并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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