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 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第九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编制、一 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内江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按照内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二,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内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内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县城市总体规划 经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由内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四,国家和省批准的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报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专业规划 分区规划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 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详细规划 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七,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 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第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报内江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