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第十六条。按照高起点规划,开发式建设.综合性管理的新区建设要求和高速布局,完善功能.优化环境.塑造形象的旧城改造原则,积极发展新区、合理改造旧城,一,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大城市。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古迹保护的关系 注重体现城市自然环境与城市建设风貌,三 处理好发展工业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各项建设应重视工业三废治理,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四,加强防灾工程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防 提高城市防灾能力、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五,注重绿化建设 强化片区绿化走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第十七条.开发区的选址应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工业发展基础 依托城市进行建设,充公考虑水源泉,能源 交通、通讯,防洪。水土保护,环境保护.防灾等建设条件。开发区建设要坚持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方针,切实做到开发一片 建成一片。收效一片,在开发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第十八条、旧城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成片地进行。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旧城改造的重点是打通卡口,拓宽道路和危房区,棚房区,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城市规划、不得违反规划管理要求占用城市道路,河源水面.园林绿地.文物古迹 人防工程 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规划控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