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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规划第一节.工业.仓储及市场规划第二十条。工业建设布局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项目和选址上。要依据城市规划,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多 耗水多、占地广、污染重的工业项目、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城内不再扩建 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工业企业、应结合旧城改建 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改造.对易燃 易爆,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企业.车间 及影响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 有毒等危险品仓库或堆场,进行限期治理和有计划地转产或搬迁 第二十二条 与工业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消防,卫生、防洪.市政,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第二十三条。仓储应靠近铁路、公路,码头等对外交通设施运行安排,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布局,根据片区功能和条件 按仓库性质分类 分区。分散布置,各片区仓库用地相对集中组织。并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停车 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第二十四条 市场按类别分区设置 农贸市场和生活资料零售市场。应分散在各片区的居住区内安排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应在各片区边缘安排。土特产品和传统工艺产品市场。应在风景名胜浏览区服务中心或片区中心段 客运车站码头广场附近地段或城市交通便捷地段。但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过度的干扰,第二节。城市交通设施及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第二十五条.城市交通工程,应因地制宜。综合布局,场 站,线路的选址,线 不得影响城市发展和城市安全,尽量减少干扰和环境污染,第二十六条、各类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并与市区公共交通站场衔接、第二十七条。铁路与公路 铁路,公路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设置立体交叉、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满足城市交通.消防。人防.市容卫生.杆管线敷设的要求、按道路功能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等、红线宽度 主干道30 50米.间距500,800米。次干道22,26米,间距400,500米.支路13 18米,间距300、400米、特殊道路不小于7米,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主要技术标准为,道路平曲线半径主次干道不小于100米。支路不小于50米。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主次干道不小于20米,支路不小于15米,其它道路最小不小于8米 道路纵坡度不小于30 主次干道不大于6,支路不大于8、主要道路交叉视距不少于80米,第三十条、城市干道上,根据交通流量与密度情况,在适当的路口或路段、选择设置人行横道.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以保障行人安全及交通顺畅,第三十一条,城市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确需开设的 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应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可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进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市区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合理组织公共交通的线路和站场布局.公共交通车辆主要在城市干道上运行 公共交通线路的始末站.转乘站应布置合理,间距不超过500 600米、第三节、居住区规划第三十四条 居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控制旧城区住宅建设和自建住宅。鼓励开发新住宅区.第三十五条 城市居住用地的规划结构由居住组团、居住小区 居住区三级构成,人口规模、居住组团0.1.0、3万人,用地面积1。25公顷至4,5公顷,居住小区0。7.1 5万人,用地面积9,8公顷至30公顷 居住区3.5万人 用地面积45公顷至100公顷。建筑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第三十六条。居住区 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应安排足够面积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场地、统一设置供水。供电 供气。通讯。电视,消防。垃圾库,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七条,居住区绿地.结合区内组织结构和自然地形布置,新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第四节。建筑规划第三十八条.城市干道转角处,交叉口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设时.立面必须按公共建筑标准设计,装饰.城市主要干道的临街新建公共建筑 重点工程.标志工程应综合考虑亮化,绿化工程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不准设置通长式阳台.支路两侧需设置时 必须进行造型处理.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间隔设置的阳台应统一设计。统一包封.未包封的阳台 由住宅管理单位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逐步改造,住宅设计中应考虑预留空调机安装位置、第四十条,建筑布局应随山就势、错落有致,不应大挖大填 第四十一条,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初步设计报批时。必须做两个建筑风格各异的方案.城市重要地段和大型建设项目需附透视图 并进行方案招投标 外墙采用高级涂料或装饰贴面材料、色彩以浅色为基调.第四十二条、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 一 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次干道不小于3米 支路不小于2米。二 影剧院,体育场、馆 大型商场和贸易市场,高层建筑等车.人流集中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第四十三条,内江市区建筑朝向以东,东南、南。南偏西为前,建筑高度以屋顶女儿墙顶面高度计算,不设女儿墙的,以檐口高度计算 间距以房屋凸出部份外沿.含任何挑出部份.为准。第四十四条 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多层条式纵侧面之间高距比.旧区为1,0,8.1 1,新区为1 1,1、2.二、多层点式住宅纵面之间高距比、旧区不小于1。0,8,新区不小于1,1、三 多层条式和点式住宅间距.前面条式后面点式、其间距同本条第,一。项规定 前面点式后面条式、同本条第.二。项规定.四 高层塔式。面宽35米以下。含35米,住宅间距 按不小于其总高度的0、8倍确定其与后面各类住宅的间距、前面住宅高24米以下部份,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0倍确定其与后面高层塔式住宅的间距,24米以上部份,按不小于其高度的0.8倍确定其与后面高层塔式住宅的间距。高层坂式住宅,同高层塔式住宅的间距规定,五。两幢正负零标高不相同的住宅,应以后面住宅的正负零标高为准计算前面住宅在此标高以上的相对高度.再按本条.一,至、四 项规定确定其纵侧面高距比,六、住宅侧面间距,多层与多层住宅纵侧面与山墙,无论开窗否、间距 旧区不小于6米。新区不小于8米,山墙之间、均不开窗,间距、旧区不小于4米,新区不小于6米,一边开窗另一边不开窗或均开窗间距 旧区不小于6米,新区不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小于3米、第四十五条,住宅与非住宅间距,结合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和消防等规定执行,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第四十六条,各类多层建筑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不小于1 5倍、第四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应按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范要求确定,第四十八条、建筑物加层.扩建的,其间距必须符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加层还须持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技术鉴定文件 第四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其厨房.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临街一侧、化粪池不得建设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及室内 并采用管道排水,第五十条。建筑物新 改 扩建时、与四周相邻的.规划、建、构,筑物规定间距在0、5倍范围内,必须拆迁的建,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拆迁,安置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一侧,则该范围的规划道路中心线划入拆迁范围。拟建建筑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则该范围内规划道路全部划入拆迁范围。旧城建设视具体情况.拆迁范围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适当扩大或减少.拟建建筑需重新征用土地的,其与四周相邻,规划 建 构,筑物规定间的0,5倍计入新征地范围.如相邻四周没有建 构、筑物 则按拟建建筑规定间距的0,5倍计入新征地范围.拟建建筑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一侧,则该范围的规划道路中心线划入新征地范围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两侧 则该范围内的规划道路全部划入新征地范围,上述拆迁范围或新征地范围计入规划用地范围、第五十一条,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包括规划道路红线及有关技术指标,拟建建筑控制线,正负零控制标高.标注建筑层数或控制高度 控制进深,与四周相邻间距,绿地范围.化粪池.排水 工程管线走向、拆迁范围。用地范围,道路。广场。堡坎。停车场等内容,规定建筑密度,用地面积 绿地率,道路面积等规划技术指标.第五十二条.临街建筑,当城市道路坡度变化比较大时 其正负零标高应确定在建筑中间位置.两端相应增减 当底层部分层高超过中间标准层一个自然层高时,该建筑立面应进行错层处理.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环保,环卫。卫生,文物保护 园林 供电。通讯.市政,防洪防空,社会治安等专业规定要求 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 应取得书面意见.第五节,城市生态及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第五十四条、为保持城市生态,自然生活环境.应加强工业三废治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五十五条。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区划功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第五十六条。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保持卫生和安全隔离,防护间距 对工业建设项目 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配套设置相应的排放设施 达标排放,第五十七条 地表.地下水源保持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生产,储存和排放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有污染的水上活动场所,不得取沙或从事其它污染和损害地下水的建设活动.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 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 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它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的 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山地丘陵大片植树造林.沱江沿岸开辟绿地。扩大居住区街坊绿地,按国家标准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发展防护林地。重视生态林地建设 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底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5 第六十条.在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在污染工厂和居住建筑区之间应设置宽30,100米的防护林带,绿地。第六十一条.已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共绿地。风景区、带.及防护隔离带、不得进行与绿地性质无关的建设,公共绿地.风景区。带.的建筑物的体量、造型与风格、应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第六十二条 对国家和省,市 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确定的革命遗址。纪念性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以及其它文物古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保护标志.文物古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碍文物古迹保护的建、构.筑物,已有的视其影响程度。逐步拆除或改造、必须建设的项目。其建筑体型,体量。风格等应与原环境相协调 第六节 市政设施规划第六十三条 按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 道路系统、合理确定城市给水。排水。电力,电讯 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公区负荷,合理布置相应的管线工程和水厂、加压泵站,提升泵站,开关站、电讯交换和调压站等配套设施,第六十四条。市区各类工程管线在城市主要道路的应在地下敷设 主,次干管。线、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 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 高压线与电讯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 避免干扰,加强管线综合规划 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技术要求、安排管线规划位置时、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新建桥梁必须设计预留有关管线的位置 第六十五条。特殊情况批准的电力.电讯架空线.应设置在城市道路或行道树绿化分隔带中.市区以外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根据电压等级和技术规范 留足高压线走廊.按通讯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电讯微波通道和地下通讯管线。控制空中通道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合理布置市区公用电话亭、第六十六条。合理布局城市固体废弃物堆场和处理场。公厕、垃圾库及其管理用地 第六十七条,排水设施旧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新区采用雨污分流制,各片区排水系统 结合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就近排入水体 城市道路40米以上宽度两侧布置污水管道,按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第六十八条 给水系统通过桥梁及过江管道联络.形成环状给水管系统,确保各片区供水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转角处,直线管段每120米设置消火栓 沱江两侧应按消防规划设置消防取水码头。第六十九条.重要工业和仓储区,大型基础设施和交通设施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居住,办公等其它设施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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