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设置燃气经营网点,二.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三,燃气工程或配套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 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三,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