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设置燃气经营网点。二 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三,燃气工程或配套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三。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破坏 盗窃燃气设施及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