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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设置燃气经营网点,二 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三,燃气工程或配套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 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三,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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