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工程以及设置燃气经营网点、二、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三,燃气工程或配套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三,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 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自供 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