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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新建,扩建 改建燃气工程以及设置燃气经营网点,二。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三、燃气工程或配套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三 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 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 自供.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 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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