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设置燃气经营网点、二。擅自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三 燃气工程或配套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行业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二,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者提供气源的,三.气瓶灌装量不符合规定或从槽车,贮罐上直接灌装气瓶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四,五 六 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罚款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 自供.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及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