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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和规划第五条。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城市燃气计划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 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零部件及安全附件等。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依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配套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配套燃气设施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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