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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和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贮存、运输,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天燃气及其它气体燃料.本细则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 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 燃气计量器具。钢瓶 调压器等,本细则所称燃气经营单位,是指以管道或瓶装燃气的方式向社会供应生产。生活使用燃气的单位 包括其所属的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压站,瓶装供应站以及燃气做动力的机动车辆供应站等 本细则所称自供单位 是指以管道或瓶装方式供应本单位生产和生活使用燃气的单位,本细则所称的高层住宅 是指建筑楼层在七层。含七层 以上的居民住宅楼.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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