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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和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贮存。运输、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 维修 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燃气,是指用于生产 生活的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天燃气及其它气体燃料 本细则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 燃气热水 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 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本细则所称燃气经营单位。是指以管道或瓶装燃气的方式向社会供应生产.生活使用燃气的单位,包括其所属的储存站.储配站 灌装站,气压站 瓶装供应站以及燃气做动力的机动车辆供应站等,本细则所称自供单位,是指以管道或瓶装方式供应本单位生产和生活使用燃气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高层住宅,是指建筑楼层在七层、含七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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