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二 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对出站 库 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 砸、倒卧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 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 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 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