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站 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 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 安全附件 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二 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 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对出站 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 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 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