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 自供,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 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 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 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