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站.点 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 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 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 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 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 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