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自供 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 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等,第二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 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 对出站 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 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 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 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