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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 自供.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 发现漏气的 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 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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