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 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 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 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 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 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 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 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 对于发生燃气中毒 火灾 爆炸等重大事故 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