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二十六条,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 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 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 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