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应。自供,站。点、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 毁坏和覆盖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挖坑取土以及擅自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二十七条。液化石油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钢瓶首次灌装前必须进行置换或抽真空 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残液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灌装,二。气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志重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充装应当有记录.三。气瓶灌装后必须检查瓶体和角阀是否漏气,发现漏气的、不得提供给用户使用。四,对出站、库,的带气重瓶必须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钢瓶不准出站。库、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 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和摔,砸、倒卧,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五、禁止擅自改换瓶体漆色和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抢险预案,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均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对于发生燃气中毒.火灾 爆炸等重大事故、燃气企业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对燃气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