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 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使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 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 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五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 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