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 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 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 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 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使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三 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 比例的.第五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