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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 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 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使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提 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五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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