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 转租 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使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五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 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二 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 比例的,第五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 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