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 审核.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使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的、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 比例的、第五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县.市,区 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