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的,四、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建设的,五,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八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 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十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面积 套型面积 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商品住房开发项 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企业,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一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八,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二 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 公民 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或财政性资金等方式偿还,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禁止挪用.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应按投资主体确定.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补贴的,政府产权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按每年,1 的比例逐年退出政府产权,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房改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限制、房屋所有权按土,地成本与出资比例综合确定。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