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 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的.四.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建设的。五,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八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并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 方式供应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十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面积。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鼓励各类企业 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八,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 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或财政性资金等方式偿还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应按投资主体确定、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第二十二条、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项,目享受财政补贴的。政府产权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按每年。1,的比例逐年退出政府产权 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房改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限制,房屋所有权按土,地成本与出资比例综合确定、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