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 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的 四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建设的 五。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八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并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 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十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面积、装修标 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鼓励各类企业、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 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 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 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 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一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八,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 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或财政性资金等方式偿还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应按投资主体确定。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第二十二条。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补贴的.政府产权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按每年。1、的比例逐年退出政府产权、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房改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限制,房屋所有权按土,地成本与出资比例综合确定。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