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 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 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执法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 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的。四、公民 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建设的,五,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六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八条,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十条,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将配建面积 套型面积,装修标 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面积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企业.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 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 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 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 非标准层平面图、八、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 中央 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自筹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或财政性资金等方式偿还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租售收 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应按投资主体确定。谁,投资 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第二十二条.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项 目享受财政补贴的、政府产权比例控制在20,以内、并按每年、1、的比例逐年退出政府产权,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职工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 住房 不受房改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限制。房屋所有权按土、地成本与出资比例综合确定,并在房屋权属证上予以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