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赁水平的75.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 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第三十三条,公民 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 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 3人,以上 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 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并向获得配。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 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 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四十三条.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 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四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 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六条,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 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