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赁水平的75。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 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商品住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 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 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 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三十六条.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 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 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 电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四十三条,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 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四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 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通过购买 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六条,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