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 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赁水平的75。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 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 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 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 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 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三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 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 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 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 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 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 对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 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四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五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六条、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 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