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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赁水平的75。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向社会公 布1次,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 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20.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 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 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 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三十六条,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并向获得配 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 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 六 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 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 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 务费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四十三条 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 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其他住房的 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六条,应当退出的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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