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赁水平的75,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 收取,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机构书面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安排符合 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 案,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 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 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第三十六条、取得 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 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 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 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 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 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复查工 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对中等偏下收入的承租人,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四十三条、复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 按 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四十四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 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六条。应当退出的承租人 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 拒不退出的 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