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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第十二条、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要湿地。一。具有湿地生态系统的典型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或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湿地,三,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第十三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的认定及其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一般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的认定及其调整、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保护范围和界线,标示区界。并逐个确定湿地的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 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区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 野生生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利用 保护 修复方式等内容 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水资源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第十六条,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七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调整、确需修改 调整的 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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