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方式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自然湿地,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候鸟主要繁殖。栖息以及迁徙停歇的湿地.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要科学文化价值以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生物多样性丰富 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生态景观优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鼓励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主,兼顾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为目的的湿地公园。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设区的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级湿地公园.县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征求当地居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建立的湿地公园.其范围的调整或者撤销由原批准机关审批,新建湿地公园的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的范围不得重合或者交叉,第二十二条 申报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 又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条件 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分布相对集中 第二十四条.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提出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湿地保护小区建立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小区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