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 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 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