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 变电 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