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害输电 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 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 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