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 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