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