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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害输电 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 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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