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 责令其改正 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