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