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害输电,配电线路设施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保护区以外,从事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危害发电,变电、电力调度设施行为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 四项,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登记内容不完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