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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互妨碍处理第三十二条,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 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电力设施建设在前 其他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其他设施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拆除或者改建电力设施,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应当补偿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二.电力设施建设在后.其他设施建设在前.其他设施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新建电力设施与林区 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林地 绿地的相关手续。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二 新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树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公路行道树 个人所有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依法办理砍伐手续,三.新建电力设施需砍伐绿化树的,由电力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第三十五条,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 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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