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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 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8日发布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漯政、2003 4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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