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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 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8日发布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2003 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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