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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的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 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 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 单价。套型等.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 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 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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