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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确保优先供应,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 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中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 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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