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管道燃气设施产权划分,居民用户以进户管 三通。为界,三通,以内 不含,三通、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用户所有、三通.以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其它用户以表前阀为界 表前阀以内,含表前阀 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用户所有、表前阀以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的拆 迁.改、装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施工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经市,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 施工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燃气用户确需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 挖沟取土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挖沟取土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必须报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监督,第十九条,各类燃气设备。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燃气用户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燃气经营企业按期予以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燃气器具的销售实行准销证制度,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对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设立维修网点。公布维修地址,电话.并应在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