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燃气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公安 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一条,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燃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管道燃气供气区域内的行政。事业 企业,团体等单位.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逐步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建筑工程未按规定同时设计管道燃气的,或未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应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在设市城市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县建设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将燃气工程委托给没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安装任务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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