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生产.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 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燃料。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运,输配 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管网干、支.线 储配站.汽车加气站.气源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燃气钢瓶检测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共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 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 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经营,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能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燃气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对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市 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建监察机构对燃气生产 经营、使用 管理等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的稽查工作 市、县.市、计划,公安。规划,劳动.工商,经贸。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的生产 经营、供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