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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特许经营协议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经营企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 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改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 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三 达不到供热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七,擅自停止。歇业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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