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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特许经营协议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经营企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八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经营企业拒不改的。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 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 达不到供热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七。擅自停止 歇业的 八。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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