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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经营企业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供热经营企业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经用户签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热力站 因特殊情况需改装 拆除的,须经供热经营企业和产权所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要求改装.拆除方承担、迁移城市集中供热管线 应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 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经营企业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m安全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 筑物,二。挖坑.掘土 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管网上方栽培深根树木,三,堆放垃圾。杂物,四 排放污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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