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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经营企业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 应当出示供热经营企业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经用户签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 用热设施,热力站,因特殊情况需改装、拆除的.须经供热经营企业和产权所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要求改装、拆除方承担.迁移城市集中供热管线、应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经营企业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 5m安全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构 筑物 二.挖坑 掘土 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管网上方栽培深根树木。三,堆放垃圾、杂物.四,排放污水。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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