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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供热经营企业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 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供热经营企业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经用户签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者擅自改装 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 用热设施、热力站、因特殊情况需改装、拆除的.须经供热经营企业和产权所有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要求改装,拆除方承担,迁移城市集中供热管线 应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经供热经营企业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m安全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 构 筑物 二。挖坑 掘土,打桩,埋设线杆。爆破作业.管网上方栽培深根树木.三,堆放垃圾。杂物,四,排放污水.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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