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加强对生产设施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二,确保按时。连续 保质供热、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 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七 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七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 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 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 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 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 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 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第二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 应查明原因 并予以解决 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 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第二十三条、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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