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 加强对生产设施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二 确保按时 连续。保质供热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四 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五 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 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 设置报修。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六 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七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 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 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 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 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 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