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加强对生产设施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二,确保按时 连续 保质供热.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 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 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第二十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 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 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第二十二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 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第二十三条,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