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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协调电力产权受益单位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 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 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 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 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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