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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协调电力产权受益单位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 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 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下列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一 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 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危害供电 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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