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协调电力产权受益单位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 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 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对维护 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权限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下列违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一 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根据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 可以中止供电 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