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市经贸委,县,市.区、经贸局、电力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电力设施,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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