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的保护工作。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电力设施产权人 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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