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保护电力设施标志牌。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以及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置安全标志,三 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 扰乱发电 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变电、调度、供电场所扰乱生产秩序。封堵、破坏进出道路。损坏电力设施 二,打砸,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泵站等设施,三。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危害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五、利用发电,变电,调度 供电场所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六.在电厂灰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农作物。七.在发电企业的水库内和发电循环水入口划定区域内炸鱼 捕鱼.游泳,划船.八.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调度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盗拆或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它放飞物,四,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等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支柱间或杆塔与杆塔固定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挖掘,取土,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 构筑物。塑料大棚。养鸡场等。种植乔木 堆放谷物 草料、垃圾,矿渣、堆放或燃烧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安装易燃易爆设施 九,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 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 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道路,铁路,桥梁,隧道工程、敷设管线,疏浚河道,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砍伐树木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设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及其他线路 第十七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及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 有关单位应当协商。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国土资源 规划 建设,林业等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项目,制定造林规划时,应当结合电力专项规划、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在审批地下工程时标明需注意保护的管线位置 协调有关单位在施工前派人监督指导。会同电力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 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 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十九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并经所在市、县 市,区,级电力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