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四 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 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 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 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 居住证 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 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