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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 二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 毕业未满5年,三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 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三 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 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 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 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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