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 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 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