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 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三 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 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 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