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四 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 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 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