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 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 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 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 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