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三,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四.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第二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 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三、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五 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先由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填报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行申请 审核.公示,轮候 复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