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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上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住房保障补助资金满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的结余部分,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政府融资的资金。六。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九条。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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