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 政府投资建设 收购.租用的 二。商品住房开发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三.用工单位自行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七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 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十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配套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 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及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等事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约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或在 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租赁协议等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简洁,实用的原则进行装修.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第十五条,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配套到位,做到水 电、气终端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统一管理经营,第十六条。政府投资新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 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 公共租赁住房 字样及用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