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 防洪、防爆,抗震.交通 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 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 严禁零星插建 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 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 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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