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 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 提高综合效益,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 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第二十三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 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 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