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 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 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