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第二十三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 不得在原地新建 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