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 交通.治安、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 提高综合效益 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确需进行变更的 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 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