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 治安 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 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 不得在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