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环保,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治安 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 容积率等指标,保证绿地率,严禁零星插建,注重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在城市新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 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道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协同施工,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 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搬迁后腾出土地的利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 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 不得在原地新建 扩建和改建.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