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 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规划图纸和简要文字内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规划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有关文件,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 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 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规划条件及附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或擅自变更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合同无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征用与现有道路,规划道路,街头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相邻土地的,必须同时征至所需土地相邻市政公用设施土地的中心、但不得占用、由城市人民政府安排相应建设,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 自愿多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 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 可适当提高其容积率、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受让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发放设计条件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设计方案.发放方案审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建筑设计计算机数据 并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库,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纸 包括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造型。体量,装饰等有关事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筑工程申请表、在确认建设单位或个人手续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 居、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村,居 民委员会在征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 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二,村.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持计划部门批文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三、村,居。民委员会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 应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 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以及楼房的悬挑部分水平投影,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和占用相邻单位空间,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 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规划区内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个人 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全套有关竣工资料、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位置和体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沿街的任何单位 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米.围墙透空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沿城市广场的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挡设施,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第四十四条,城市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保持地方特色 建筑色彩应遵循清新。淡雅 美观、大方的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与环境的协调,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提供2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第四十六条。市区住宅建设应以5。6层为主、教学楼应以3 5层为主 幼儿园,托儿所不宜高于3层,办公及科研建筑不宜低于4层,一般的工业厂房可适当提高层数,第四十七条 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公共建筑不宜低于四层,小型网点除外。公共建筑应沿路设置停车场。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住宅楼的阳台需封闭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统一设计 统一标准 已经封闭.但影响市容观瞻的阳台要逐步加以改造.第四十九条.新建住宅建筑应设底层储藏室,不得单独另行建造.变 配电室。泵房.库房等附属设施。要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防火,噪音 间距等规定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五十条。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须按下列要求满足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建设,一。老城区.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 四层不得小于15米,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0米、五层不得小于13米、六层不得小于16米,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0米。四层不得小于13米,五层不得小于16米 六层不得小于19米.5、高层建筑 24米以上 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且不得小于24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2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0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二,新城区 1。沿城市主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8米,五层不得小于21米.六层不得小于24米.2,沿城市主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20米、四层不得小于25米,五层不得小于30米,六层不得小于35米.3,沿城市次干道居住建筑主立面.四层不得小于15米 五层不得小于18米.六层不得小于21米,4、沿城市次干道非居住建筑主立面,三层不得小于15米.四层不得小于20米 五层不得小于25米,六层不得小于30米.5。高层建筑 24米以上.主立面,外墙、后退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1燉2加5米,且不得小于35米,特殊需要和特殊位置可视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根据总体布局作特殊规定,24米以下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12米。24米以上建筑物侧立面后退城市道路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燉2 且不得小于15米。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超市和贸易市场等车流.人流集中的场馆 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老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25米 次干道不得小于20米、新城区内主干道不得小于35米。次干道不得小于25米,并按国家规范设配建停车场。四.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上述条款要求外、尚应符合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五十一条。市区内兴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交通,防灾.卫生等要求外。尚应符合如下要求。一 两座建筑物主立面间距,城市新区内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1,2倍,旧区不小于1倍.二、建筑物主立面与相邻建筑物山墙的间距。多层建筑物不小于8米.低层建筑物不小于6米。三.幼儿园 学校、医院等建筑物视用地情况,适当加大建筑间距,四.生产车间 仓库和特殊用途的建筑物,其间距按交通,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二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 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平行布置的多低层条式住宅 面宽24米以上、含.下同.朝向为南或偏东,西。15,以内的。其日照间距系数城市旧区不得小于1,1.58,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1.68、住宅朝向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第五十三条.多。低层点式建筑 面宽24米以下.下同、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 0时 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2倍,二。当长高比在1,0。2、0时,其间距不小于南邻建筑物高度的1 4倍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时 其间距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执行.南侧楼高24米以下部分。城市新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68倍 旧区内按不小于其高度的1。58倍确定其与北侧各类住宅建筑的间距 24米以上部分 按实际情况作日照分析后确定,别墅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别墅建筑高度的1。89倍 第五十五条.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侧面无窗时不宜小于6米、侧面有窗时不宜小于8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二、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 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三,别墅与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同第.一 二,项规定。第五十六条、各类多层建筑与北侧中 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医院病房等的间距。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 南侧建筑物面宽小于6米的竖向突出部分不作间距计算、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 按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压征地界线建设.相邻的多,低层建筑工程。前后和左右之间的规定间距和消防间距。原则上均应从征地界线各退出一半。根据滨州实际情况、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部分所需日照间距、由相邻单位各承担一半。其超出部分由超高建筑物所属单位或个人单独承担 左右之间的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已确定城市改造的旧区,列入拆迁范围的各类建筑要服从新工程建设.新建筑与旧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受规范间距的限制.第五十九条,居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严格控制自建住宅,鼓励到新区开发住宅区.成片改造旧城区.居住区公共建筑,包括居委会,法庭。派出所,教育,文化 娱乐 医疗 金融.商贸等设施,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设置 市区内一律不设马路市场,原有马路市场逐步取消,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十条。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四级、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 居住区,居住小区应统一设置供水.供电 通讯,煤气,热力。消防.垃圾.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密度新区不大于25,旧区不大于28。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新区内多、低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1,0、旧区不应大于1 2,新区内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应大于2。0,旧区不应大于2。2,第六十二条。工业建设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新建大型工业园区,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选址须依据城市规划.充分论证,城市新区应着重发展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项目。第六十三条,城市中心区原有工业企业.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调整、对占地少,运量小和污染轻的工业企业,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保留原址的工业企业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逐步对工艺进行改造,对易燃.易爆,运量大.污染重的工业企业及影响城市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的仓库或堆场。须按城市规划有计划地转产或搬迁,已确定搬迁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原地扩建,并严格控制翻建 第六十四条 仓库和堆场设置.应按货物性质 流向、流量、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型仓库 堆场应按城市规划集中设置,仓储区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第六十五条、铁路与公路。铁路。公路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城市干道上。应根据交通需要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城市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第六十六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第六十七条。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立体交叉。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小于30米,次干道不小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小于15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口视距不小于7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第六十八条 城市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须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第六十九条 市区各类工程管线应逐步实行地下敷设.按城市管网综合规划的顺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要求,主.次干管,线。一般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各种管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埋设地下管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经批准的架空线,需设置在行道树绿带上方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市区以外的高压架空输电线。应根据电压等级和技术规范 留足高压线走廊 第七十条,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不再批建自用锅炉房。在未实行集中供热区 控制分散建设锅炉房,确需建设的.经批准可建临时设施。集中供热后无条件拆除。第七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 按城市规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第七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定点,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七十三条。在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和城镇居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区划功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第七十四条.城市各项建设应配套绿化,风景保护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范围,绿地率不低于40,一类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七十五条、文物古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有碍文物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已经存在的。视其影响程度 逐步拆除或改造,确需建设的项目,其建筑造型.体量。风格应与原环境相协调、经发现有保护价值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项目 亦应及时加以保护,因特殊工程建设,文物古迹需要迁移,挖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