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七十六条,城市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城市规划成果无效 建筑红线与园林绿线都是城市规划的控制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侵占红线与绿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第七十七条,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的项目选址无效。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第七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的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 可以以通告形式告知、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越权审批或者其它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七十九条,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第八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第八十一条 下列建筑 由市、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一 擅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二,虽对环境影响较小.但属擅自增建的.三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建设的,第八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