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滨州市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 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环保,防火,防爆.抗震 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要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传统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红线距离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 滨州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 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单独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它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滨州市区超过40,各县、镇超过50。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