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 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 五、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二 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三 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六,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七 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 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 移交和处置情况,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 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 工程量,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 八、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九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