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五、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 建设项目资金到位 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六,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九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内容.二 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 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 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 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工程量,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八.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九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