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四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五 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 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 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六,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 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 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工程量,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 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八,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