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 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五,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 预 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 六 工程进度 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 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 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 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工程量。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八,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