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 来源和到位情况,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五,项目法人负责制 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 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 执行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六、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理 登记 移交和处置情况。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工程量、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八,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九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