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 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 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有效,二、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三,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政策执行情况、五 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 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六。工程进度 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二.工程竣工决算书 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三、建设项目概况表 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四 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五 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六、债权债务和资金结余 分配,上缴及留成使用情况,七.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 工程量 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八 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